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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商标注册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乙方(代理人): [代理人名称]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包括:
商标检索
商标申请文件撰写
与商标局的沟通和联络
商标注册审查
商标注册证领取
第二条 代理权限
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代理权限:
以甲方名义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
接收和处理商标局发出的通知和文件
代表甲方参加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代为领取商标注册证
第三条 服务费
代理费:人民币[代理费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代理费金额大写]元)
检索费:实际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他费用:如有其他费用发生,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其他费用在实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支付。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乙方的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商标注册证领取之日止。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商标图样或文字说明
商品或服务类别
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按照行业标准和商标法的规定,为甲方提供专业、尽责的代理服务。乙方应:
尽职调查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等条件
及时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积极与商标局沟通,争取商标注册成功
及时向甲方报告商标审查进展情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代理服务,并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代理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
签名:
盖章:
乙方:
签名:
盖章:
日期: